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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伟力、王保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力,王保会,孙延禄,赵美丽,刘伟力,王保会,孙延禄,赵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伟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保会,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申请执行人孙延禄,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美丽,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赵美丽犯诈骗罪一案中,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美丽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满城区南韩村刑警队已于2016年3月4日将查封被告赵美丽的涉案财产移交我院执行。现被查封房屋、车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