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彩梅与蒲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梅,蒲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828号原告徐彩梅,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华林、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梅与被告蒲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彩梅与被告蒲敏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徐彩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彩梅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