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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与李红颖、李世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李红颖,李世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郑选宁,任该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颖。被告李世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李红颖、李世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3月18日以二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28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