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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述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67号罪犯张述鑫,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述鑫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张述鑫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述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述鑫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述鑫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述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5.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述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述鑫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