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阚士兵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士兵,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阚士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阚士兵与被执行人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东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