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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982民初第195号原告梁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号:×××8023,信宜市丁堡镇岭脚六洛村9号人,住信宜市。被告梁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6298,住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华钦,住化州市鉴江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5月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2012年5月23日,被告与其弟弟争吵引起了激烈冲突并反目,把弟弟赶出了门。此后,被告便断绝跟家里亲人的一切联系,也不允许原告与被告家人联系,一旦发现原告接个电话或发条短信,被告就会对原告进行语言暴力攻击。由于被告与其家人的恶劣关系,以致2012年9月份被告不准原告回被告父母家待产。2013年5月端午节,被告与其姐姐因被告弟弟之事打架后,被告就对原告大发雷霆、恶言恶语,理由完全是原告没按被告要求把其姐姐送给原告的一手镯扔掉以及看到儿子身上穿着其姐姐送的一羽绒服。总而言之,任何一点关于被告家里的人与事,甚至看到有关亲情的电视剧、新闻或故事,被告都会无任何理由地向原告发脾气。2014年2月份就原告无意提起被告姐姐,结果被告就发脾气摔碗,还辱骂原告是畜生白吃白住等。同月,原告因伤心至极提离婚,被告就借机侮辱原告,甚至不停地用手戳着原告额头骂要不是因为儿子就打死原告,还扬言他是小混混出身,天不怕地不怕什么都敢做,惹着他就一把火把原告娘家烧了等。被告的所作所为已深深刺痛了原告的心,原告对被告的爱在被告长期对原告的不理解及辱骂中慢慢消失,在被告动手打人、侮辱攻击原告及原告家人那一刻灰飞烟灭,原告已彻底死心。事后,原告只要想到被告都会感到害怕,脑海里总会浮现出被告打人的那副可怕嘴脸及粗暴行为。为了结束这痛苦的家庭生活,原告在2014年2月20日带着儿子回娘家开始了分居生活。在娘家期间,被告对儿子不理不问。原告及原告父母向被告提及生活费时,被告就辱骂攻击原告及其父母,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5月12日,原告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化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于2014年6月2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原被告仍分居至今。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维系下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共同债务,夫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30万元,均是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的,应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儿子梁某丙从出生后一直与原某,一直由原告携带。原告学历经高等教育也适合对孩子教育,因为原告对孩子的教育十分看重,原告相信能够胜任孩子的课外辅导教育,能够引导孩子的健康成长,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而被告性格暴躁、情绪易变,不仅对孩子的教育没有耐心,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不放心把孩子交给被告抚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学费、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3、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以被告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存款及股票约30万元,应平均分割15万元给原告;4、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伤害和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3万元给原告;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某乙自愿与原告梁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梁某丙由被告梁某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梁某乙负担,原告梁某甲每月可探视婚生儿子梁某丙一次,被告梁某乙有提供协助的义务。三、被告梁某乙同意支付生活帮助款10000元给原告梁某甲,定于2016年3月22日前划入到原告梁某甲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76),被告梁某乙凭汇入原告梁某甲账户的10000元生活帮助款的汇款回执到化州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6年3月17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