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继生与陈振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生,陈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振伦,男,汉族,农民。(现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继生与被执行人陈振伦故意伤害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19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陈振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汁7360.33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过付。于2016年1月12日主动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振伦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振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19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360.33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广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