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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诗亮申请执行罗德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亮,罗德茂,黄建松,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诗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罗德茂,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执行人黄建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劲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德茂的银行存款44160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二、对被执行人黄建松、王劲松的银行存款38480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