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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党玉国与钱达木尼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达木尼,吉日嘎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执行人党玉国,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钱达木尼,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图,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从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发放的工资款中依法扣留23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太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