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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荣坤与徐建新、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坤,徐建新,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44号原告徐荣坤,男,1972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延河南路**号。委托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新,男,1974年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延星村大里塔。被告徐荣,男,1960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延星村大里塔。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荣坤与被告徐建新、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淑云、被告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荣坤诉称,2015年7月6日,被告徐建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徐荣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于2015年12月归还,但两被告一直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荣辩称,被告徐建新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事实,借款后被告徐建新偿还了5500元。借款本被告知道,但是借条上担保人签字并非本被告所签,也未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徐建新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徐建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借到原告30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关于被告徐荣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徐荣在庭审中否认借条上担保人签字系其所签,否认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经本院释明,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笔迹鉴定申请,本院对被告徐荣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徐建新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对被告徐建新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徐建新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荣辩称已偿还借款5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荣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应当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徐建新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徐荣对被告徐建新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荣坤借款30000元;二、被告徐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