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字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苗丹丹与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丹丹,袁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479号原告:苗丹丹,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玫瑰谷H11栋104室。被告:袁玮,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535号送变电宿舍楼3单元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丹丹与被告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