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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苗丹丹与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丹丹,袁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479号原告:苗丹丹,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玫瑰谷H11栋104室。被告:袁玮,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535号送变电宿舍楼3单元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丹丹与被告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