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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文吉与岳爱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吉,岳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吉。被执行人:岳爱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爱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虽有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马文吉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文吉如发现被执行人岳爱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