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丁玉涛与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涛,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48号原告丁玉涛。被告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涛诉被告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4260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担保人王中宇名下车牌号为×××号轻型厢式货车车籍;二、查封被告王晓东名下银行存款4260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