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朱红全与马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全,马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全。被执行人马文静。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红全与被执行人马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文静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