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朱红全与马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全,马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全。被执行人马文静。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红全与被执行人马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文静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