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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洪健与张永航、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健,张永航,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29号原告:洪健,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张永航,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洪静,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洪健诉被告张永航、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洪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永航、洪静不同意调解,洪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