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樊秋娟与顾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12号原告樊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