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华与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华,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46号申请人宋华。被申请人XX。代理人刘金凤。申请人宋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华述称,其哥哥XX系XXX残疾,请求宣告被申请人XX为无民事行为��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宋华系被申请人XX之妹。XX系XXX残疾,没有结婚,亦无子女。XX的父亲宋贵明于2014年7月19日死亡。2016年2月5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XX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宋华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