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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肖镁与黄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镁,黄哲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25号原告肖镁。委托代理人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哲勋。原告肖镁与被告黄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思广适用简易程序办理。2016年3月17日,审判员邢思广、杨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哲勋住所地址送达未遂,经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村民委员会派员协助查找,确认该村经常居住人员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定期间无法向被告黄哲勋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