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李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梅,李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929号原告黄红梅。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梅与被告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黄红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红梅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黄红梅已预交),由黄红梅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