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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孟红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孟红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郭志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系孟州市韩愈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省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红海,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系孟州市畜牧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志强诉被告孟红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志强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强撤回对被告孟红海的起诉。诉讼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郭志强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