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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晨与周旭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旭东,陈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委托代理人:陈伟青。上诉人周旭东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旭东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旭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