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晨与周旭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旭东,陈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委托代理人:陈伟青。上诉人周旭东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旭东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旭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