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与周永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周永绍,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8号申请人: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负责人:关康兴。委托代理人:唐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琴,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周永绍。委托代理人:王全国,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琴,该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人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以下简称时代大酒楼)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做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278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时代大酒楼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由如下:一、本案仲裁员玩忽职守,对考勤表准确记录的工作时间视而不见,违背事实擅自增加计算加班时间,明显属于枉法裁决。本案当中,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经过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考勤明细表。只需要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即可以准确计算出被申请人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当然,认真核对考勤记录,需要投入较大的工作量,和具备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责任心,非常辛苦,但这也是对司法工作者“认真务实”的基本要求。而本案仲裁员却畏难怕苦,对于精确到每一分的考勤记录视而不见,擅自“酌定工作日每天加班2小时,休息日每天加班9小时”,导致凭空多计算了一万五千余元的加班费。这种无视证据擅自凭空揣测,漠视企业合法权益的裁决,难道不属于枉法裁决?二、本案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当中,双方均已经确认被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0月16日。此后,被申请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公司,公司多次联系,打电话、发短信均未获得回应。至2015年10月30日已经连续半个月,如此“不告而别”难道不能算作旷工?难道未出勤的考勤记录,还需要旷工员工每天返回公司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突然出示所谓“疾病证明”,姑且不论该部分证明的真假,难道员工向医生要求开具了病休证明后,就可以不向单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吗?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被申请人出示了部分病休证明的原件,由此也充分证明,其并没有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旷工,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法无需给予任何补偿。综上所述,审理本案的仲裁员玩忽职守,枉法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本案的错误裁决。被申请人周永绍到庭应诉并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予以驳回。本院针对时代大酒楼所提的撤裁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评判如下: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基于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及对是否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时代大酒楼虽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枉法裁决及适用法律错误,但细究其主张的基点,一是仲裁对周永绍的加班费计算有误,二是仲裁对周永绍的离职原因认定有误。对此本院认为,上述两点均属于认定事实认定问题,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经审查,涉案劳动仲裁裁决在其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此外,本案亦未发现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事由。综上,时代大酒楼申请撤销深福劳人仲案[2015]278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春满园饮食管理服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大酒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