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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尹乃侠诉被告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乃侠,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尹乃侠。被告: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乃侠诉被告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本案“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乃侠撤回对被告沈阳富虹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学 龙代理审判员 路 秋 仪人民陪审员 金��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雨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