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司徒玉兰与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兰,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436号原告司徒兰女,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020。委托代理人张更生,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徐海泳。被告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麦顺华。原告司徒兰女诉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2月26日,原告司徒兰女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兰女在收到本院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