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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司徒玉兰与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兰,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436号原告司徒兰女,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020。委托代理人张更生,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徐海泳。被告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麦顺华。原告司徒兰女诉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2月26日,原告司徒兰女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兰女在收到本院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