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金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3号被执行人:张金乐,男,汉族,居民,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张海村87号。(现监狱服刑)张金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张金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张金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14.9万元、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20万元、河南新蒲建设有限公司5.5万元、北京天平洋纪元工程有限公司9.6万元、江苏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5.3万元、安徽鑫峰有限公司3.4万元、北京龙安华诚钢结构有限公司11.3万元、济宁英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3万元、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11万元。共计97.3万元。于2016年1月6日主动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金乐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2.3万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