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州春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志良、德州鑫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贝州春酿酒有限公司,德州市鑫海木业有限公司,贾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州春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玉廷,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鑫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影,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志良,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黄河涯村188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