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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莫建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06号罪犯莫建华,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珠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7699.1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以(2008)粤高法刑三复字第6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莫建华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3年11月2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33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莫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4.7分。其户籍所在地平乐县张家镇朝仙村民委员会、平乐县公安局张家派出所、平乐县张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7699.1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