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86、孙昊宇与邢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昊宇,邢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05号原告孙昊宇(曾用名孙浩雨),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吴玉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邢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昊宇诉被告邢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昊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昊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昊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那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