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范某某、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某,闫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90号申请人范某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寿山寺乡西朱庄村人。被申请人闫某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申林村人。申请人申请人范某某以要求与被申请人闫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闫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