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好斯诉被告赵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好斯,赵达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17号原告邓好斯,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XXX,科左中旗司法局宝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达喜,男,5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好斯诉被告赵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好斯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好斯因被告赵达喜已偿还借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好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邓好斯负担。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