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建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293号罪犯程建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人。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运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请本院对罪犯程建林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建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到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