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武,王建设,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辉武,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忠,律师被执行人王建设,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荆志华,律师被执行人王帅,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荆志华,律师张辉武申请执行[王建设、王帅人格权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封民小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辉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设、王帅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民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封民小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同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