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07号原告苗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王家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雨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