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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07号原告苗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王家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雨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