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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陆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6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铜陵县。2006年7月因盗窃被铜陵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铜陵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03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先后至铜陵县钟鸣镇清泉村黄某、聂某、慈某甲、蒋某、肖某甲、刘某家,趁无人之际或采取翻窗、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盗得烟酒、手机、电脑、人民币等财物,合计人民币4536.5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控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陆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铜陵县钟鸣镇清泉村长塘组黄某家,翻二楼窗户进入室内,在一楼小店柜台窃取硬中华香烟7包、玉溪香烟5包、黑迎客松香烟5包、红南京香烟1条、一品黄山香烟1条、现金1.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56.50元。2、2015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甲趁清泉村天井组聂某家中无人,从卫生间窗户爬入室内,在一楼卧室衣柜窃取现金人民币330元。3、2015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甲趁清泉村新塘组慈某甲家中无人,从后门进入室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4、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陆某甲在铜陵县钟鸣镇清泉村井塘组蒋某家,翻窗入室,在一楼房间吊柜内窃取硬中华香烟2条、玉溪香烟1条、“555”牌香烟1条、贵宾迎客松香烟2条、茅台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920元。5、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甲再次到清泉村井塘组蒋某家,翻窗进入棋牌室,窃取老虎机内人民币100元。6、2013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甲至清泉村长塘组肖某甲家,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二楼卧室内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山寨仿苹果手机1部、红贵宾松香烟1条、储蓄罐内零钱7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手机及香烟共计价值116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30元。被害人追回本起盗窃物。7、2013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某甲至清泉村新丰组刘某租住的房屋门口,窃取堆放的钢筋十几根。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的亲属代为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黄某、聂某、汪某、蒋某、刘某、肖某乙、慈某乙的陈述,证人童某、陆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陆���甲的供述,铜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铜价证鉴[2015]57号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退赃条据、陆某甲曾经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记录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室盗窃作案七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5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某甲曾有违法记录,又多次入户盗窃,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其亲属代为退清赃款,并预交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翠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