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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莉与周兴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66号申请人林莉,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兴观,男,1946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林莉诉被告周兴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周兴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林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900元且本院依法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号,在相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也未能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