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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元琴、马鞍山市博望区方光云茶叶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元琴,马鞍山市博望区方光云茶叶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97号原告: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许齐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元琴,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方光云茶叶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经营者:方光云,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琴、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方光云茶叶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