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阮亚楠与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楠,杨俊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130号原告阮亚楠,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14日。被告杨俊峰,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亚楠诉被告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亚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