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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民初1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海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