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库在和、库冬兰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在和,库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特5号申请人:库在和,务农。系被申请人库某父亲。被申请人:库某,务农。诉讼代理人:周仙凤,1957年12月14日,务农。申请人库在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库在和诉称:库某系库在和的女儿。2013年与张某结婚后生女儿张甲,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库某精神压抑导致婚前患有的精神障碍病情加重。2014年库某在武穴市石佛寺际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现库某生病时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其丈夫张某长年在外务工,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故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库在和愿意为库某的监护人。经审查,库某于2013年与张某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库某婚前患有的精神障碍病情加重,2014年7月至9月库某在武穴市石佛寺镇际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库某为精神三级残疾。因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库某自2014年底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库某在发病期间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库在和为库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均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