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张小艳,高雄,张贵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19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庆廷,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勇,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小艳,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雄,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贵祥,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小霞、巫振平、宋亚军、白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