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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与京口建林绿茶正东路经营部经营者马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京口建林绿茶正东路经营部经营者马爱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1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战勤科科长。被告京口建林绿茶正东路经营部经营者马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与被告京口建林绿茶正东路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镇江军分区后勤部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