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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颜炳彩与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炳彩,冯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炳彩,职工。委托代理人:颜斌,恒丰银行聊城分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华,农民。上诉人颜炳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炳彩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颜炳彩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炳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颜炳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徐红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