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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德平与陈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平,陈德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46号原告陈德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德元,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平与被告陈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德平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