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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三星村管冲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7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阳市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凤德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伍芳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张斌两次在衡南县茅市镇三星村入室盗窃,共盗得现金5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斌路过衡南县茅市镇三星村管冲组被害人张某家时,见张某家中无人,便从后山走到张某家一楼东面的窗户前,通过扳弯窗户条的方式进入张某家,将张某放在二楼组合衣柜的外套口袋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2、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斌发现同村的被害人谢某家中无人,遂起意入室盗窃。被告人张斌通过谢某家一楼窗户护窗条攀爬上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进入到谢某家一楼,将谢某放在卧室组合柜的外套口袋里的3500元现金盗走。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张斌两次在衡南县茅市镇三星村入室盗窃,共盗得现金5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斌路过衡南县茅市镇三星村管冲组被害人张某家时,见张某家中无人,便从后山走到张某家一楼东面的窗户前,通过扳弯窗户条的方式进入张某家,将张某放在二楼组合衣柜的外套口袋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2、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斌发现同村的被害人谢某家中无人,遂起意入室盗窃。被告人张斌通过谢某家一楼窗户护窗条攀爬上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进入到谢某家一楼,将谢某放在卧室组合柜的外套口袋里的3500元现金盗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忠浦、全少菊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斌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2015年12月21日到2016年10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