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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善意与邬岳平、李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善意,邬岳平,李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512号原告:马善意,农民。被告:邬岳平,职业不详。被告:李妃飞,职业不详。原告马善意与被告邬岳平、李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善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诉讼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