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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希林。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兆民。关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5012018800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5012018800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4648.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