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杨红敏、被告吴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杨红敏,吴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6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3号。注册号610100200048768。负责人高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敏,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吉,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杨红敏、被告吴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56.5元,剩余3956.5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宋函书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