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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星晨诉被告济源市南方精品家具生��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星晨,济源市南方精品家具生活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40号原告袁星晨,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济源市南方精品家具生活馆。代表人郑菊英,业主。原告袁星晨诉被告济源市南方精品家具生活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星晨诉称,2015年9月初,被告业主郑菊英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128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承诺其用钱时就归还借款。自2015年9月中旬,其开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再推托,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8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本院认为,借款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名称为济源市南方精品家居生活馆,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星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