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83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已妥善处理该事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