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建群与天津纺织集团天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群,天津纺织集团天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群。委托代理人许勇(原告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纺织集团天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东舍宅8号楼216号。法定代表人肖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四旗,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号楼房。法定代表人曹国新,该单位站长。委托代理人黄玺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兆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许建群与被上诉人天津纺织集团天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建群于2016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建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建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丽霞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彦彦 搜索“”